【聚看点】逾期未申请离职,可起诉单位吗?

时间:2023-05-09 14:03:12 来源: 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单位的《安置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员工知晓《安置方案》,由于员工未按照《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限办理安置手续,根据《安置方案》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执行方案中约定的标准,亦不符合领取奖励费的条件。

【案情简介】


(相关资料图)

2006年起,王某在“某钢铁集团系”单位工作。2012年3月1日,王某与天津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王某发生工伤,但尚未鉴定伤残等级。

2020年10月30日,天津某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天津某公司退出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第二项“特殊情况处理”规定“1.截至2020年11月15日,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上述任何一种安置方式的人员,企业将依法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执行本方案中约定的标准。……3.为鼓励职工尽快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签字手续,自本安置方案职代会通过之日至11月5日17点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壹万元,在此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安置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因王某以天津某公司未解决2012年3月、4月工资为由,未在2020年11月15日前按照《安置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021年7月8日,天津某公司作出《通知》,要求王某在2021年7月14日前携带相关手续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该通知以邮件、登报的方式进行送达。双方认可在2021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天津某公司将王某档案转移至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王某已享受失业金保险待遇。

2021年12月23日,王某收到安置费用39880元,其中包括经济补偿金34880元(2180元*16个月)以及2021年4月至8月生活费共计5000元。王某主张天津某公司应按照安置方案支付其额外一次性奖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不字[2022]第18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5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诉求补偿金差额的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王某诉求补偿金差额的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大规模裁员或组织架构调整时,建议可以给予略高于法定标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建议员工在限定时间未申请的情况下,不再享受额外的高标准补偿。

提示劳动者涉及到单位出具员工安置离职补偿方案时,员工要综合评估单位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可以辞退或解除的情形,并建议谨慎决定是否申请安置补偿。如安置补偿是高于法定标准的,员工且明确了相应的限定时间,员工未在限定时间内申请,法律原则不再支持,按照此标准支付离职补偿金。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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