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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记者 徐汇、史丽 摄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兴彩)6月1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在以“完善法治建设,构建上市公司发展新格局”为主题的上市公司专题分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汪青松在圆桌讨论上建议,公司法修订应瞄准诚信、透明化、问责等三个目标推进。
“首先要考虑整个公司法修订的逻辑基点是什么,如果将公司人格化,法律前进的方向是要帮助公司成为‘人’,具有完整的‘人格’,尤其是帮助上市公司成为‘公众人物’。”谈及公司法修订,汪青松提醒,修法前要思考一些基础性问题,即良法善治的目标是什么?
汪青松认为,不同于业主制公司和封闭式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拥有多财产、强人格,非常类似于公众人物,法律对其立场应该是弱自治、强监管。对于公众公司,立法上强调透明度,不仅有助于对其监管,也便于投资者识别其投资价值。如此,法律就要求上市公司背后的实控人要有所为,更要有所不为。
结合全球立法准则,汪青松提出,修法应瞄准三个目标,以维护和强化整个市场的商业伦理。一是诚信目标,诚信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代理成本,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第二,透明化,明晰上市公司的投资结构、治理结构、运作决策过程等,让监督的阳光照进企业黑箱。上市公司稳健经营,资本市场则可抵御更多风浪。第三,问责目标,实现责权利统一,强化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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